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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发布日期: 2010-08-26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开始实施,先期实现省内转移接续。

  办法规定,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流动就业时,其在转出地按规定确认的参保年限(含视同参保年限),转入地应予以承认。在同一医保制度内转移时,原参保年限要累加计算。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指定窗口和设置专门电话办理该项业务,做到流动就业人员参保信息记录完整准确,方便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时享受相应待遇。

  文件链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稿件来源:厅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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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