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本委受理梅刚诉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澄劳人仲案字〔2012〕第4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并定于2012年4月17日13时40分在江阴市澄江中路8号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1号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