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镇江市政府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方案》,自2010年9月1日起,调整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70元,提高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费用补偿待遇,开展提高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其余未涉及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保对象
学生保险的参保对象为以集体形式参保的市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学龄前儿童。这里“市区各级各类学校”,指的是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履行同等的参保义务。驻镇高校大学生以及中专技校学生按属地原则,按现行办法一并参加该项医疗保险。
自09年起,居民子女(包括新生儿)改为统一参加一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一般居民标准缴费并享受财政补助,即财政补助150元,个人缴费100元,个人缴费部分仍执行“原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劳保待遇的人员,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的政策。
缴费标准
2010年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筹资标准调整为为120元,其中,在校(含在托)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纳50元不变,政府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70元。政府财政补助仍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原渠道给予补助。大学生个人缴费由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在校学生的个人缴费部分仍然执行“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儿童医疗统筹待遇及企业劳保医疗待遇的居民子女由负责其医疗待遇的单位承担一半”的规定。春季入托(幼)的幼儿,按参保整年度标准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
城乡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的学生少儿以及孤儿按《镇江市医疗救助办法》直接办理参保手续,除享受同等财政补贴外,个人缴费部分由仍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即个人不缴费。
补偿待遇
参保学生少儿患病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由市医保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不予报销的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学生规定执行。学生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按规定办妥参保手续的学生少儿,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本学年待遇享受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本学年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医保卡就诊的结算期,外诊费用结算延长一个月,逾期不予结算。参保学生上学年发生的医药费,因故未能及时报销的(含8月31日发生的费用),延期到9月30日前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报销:新学年继续参保的,仍在本人原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新学年不再参保的,持医保卡到市医保结算中心报销。
从09年起,学生保险新增加原来没有的普通门急诊补偿待遇。参保学生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用,由医保基金补偿40%。大学生参加门诊补充保障发生规定的门诊费用再行补偿30%。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由医保基金补偿50%。从今年起,学生保险门诊补偿的特病病种增加到8种。参保学生患先天性心脏病、肾衰竭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门诊特殊病种,在本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学校医务所)、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医保基金补偿50%。以上病种因病情需要在原户籍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视同本地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不降低补偿比例。从09年起,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算,补偿比例由原50%-90%提高到70%-90%。其中:3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补偿70%;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补偿80%;3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补偿90%。同一年度内学生保险基金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15万元。
参保学生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转外地医院治疗,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上述比例的50%支付;未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自行至外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补偿。参保学生在本地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偿按上述规定补偿,不降低补偿比例。参保学生患白血病转外就诊时不降低补偿比例。
参保学生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从今年起,提高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费用补偿待遇,具体包括:一是提高门诊补偿(报销)待遇。将先天性心脏病列为增加门诊补偿的特殊病种。凡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门诊医疗费用,在原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和享受慈善救助的基础上,另行报销应报销总费用的20%;二是扩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治疗性药品报销范围。对《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外的伏立康唑、兔抗人胸腺免疫球蛋白、头孢匹罗、二乙酰氨乙酸乙二胺、丙种球蛋白等常用治疗性药品予以报销,报销比例暂定为50%;三是取消药品、诊疗项目个人先付部分费用。对原政策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个人先付部分的费用,个人不再先行支付。上述待遇部分均采取报销方式,参保人员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凭病历卡、前期结算清单、住院明细等凭证到市医保结算中心窗口报销。
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根据省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农卫〔2010〕11号),对参加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狭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第一诊断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选择在江苏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省级定点医院(附后)就诊治疗的,由家长(监护人)携带医保卡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病历,向市医保结算中心提出救治申请,按照《江苏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试点病种限定费用标准》结报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省级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详细费用标准及说明查询,请登录镇江医疗保险网(http://ybj.zhen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