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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1-12-30
文  号: 扬府办发【2011】264号
主 题 词: 基数调整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2年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10】85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区划调整的实际,经研究,现就市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调整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起,市区(各市直、江都区、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下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8%,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从2012年1月起,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调整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0126);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下限按1794元执行。

  三、从2012年1月起,市直、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个休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025元。江都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调整分两步进行,从2012年1月起调整为1794元,2012年7月起调整为2025元。

  四、市区企业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